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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员工400赔4000,公司这回“亏”大了

发布时间:2018-04-25 16:56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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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  文  ·  来  ·  啦  ·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因刘某未按公司要求加班,公司依据规章规定“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日工资的两倍”,扣发刘某工资400元。随后,刘某向公司交接工作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退还扣款400元。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公司能否扣发刘某工资400元?


首先,公司要求刘某在休息日加班但刘某并未上班,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因公司向刘某发放的正常工资中并未包含当天工资,故也不能扣除刘某(当天)的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且以告知劳动者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本案中公司并未证明已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告知刘某。故,公司应当向刘某返还扣发的4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二:公司是否应该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司无权扣发刘某工资)故刘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二审维持了刘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案件来源:(2016)川01民终10350号


律师说法


很多公司都有类似考勤的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迟到/早退一次扣50元,这些涉及经济处罚的规定真的合法吗?公司对员工到底有没有罚款权,这是很多HR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先给大家看两个案例。


“罚款是对被处罚人财产权利的剥夺,是一种行政处罚权,实施罚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无权对员工实施。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无权罚款,但可通过合理方式加强管理,用其它合法方式进行,比如警告、按照绩效考核制度减发或不发遵守规章制度的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 (2013)成民终字第6009号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实现内部管理职能,制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秩序维护管理细则》等一系列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作出罚款等处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手段,并不等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罚,亦无需法律法规专门授权。”

---(2015)川民申字第2512号

【二审案号(2015)成民终字第4553号】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对职工是否享有惩戒权(罚款权)司法实践中存(相)在(互)争(打)议(脸)。案例一中,法院认为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属于剥夺公民财产权,公司无权在规章制度中制定罚款条款。但在案例二中,法院又认为公司依据内部制度罚款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手段,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处罚,无需法律法规授权。

我个人认为企业享有限制性的罚款权,此处的罚款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是企业经营自主权之一。关键是企业的罚款权并非随意而为,而是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必须以合规、已告知的规章制度作为罚款依据,罚款的数额与其行为过错程度相匹配,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赋予员工申述的救济方式等等。

但是我查阅了近几年本地司法实践中涉及企业罚款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企业败诉比例非常高。除了审判机关存在相互矛盾的两种认定意见外,更多的原因是因为企业罚款行为缺乏规范性导致的。比如企业没有规章制度作为罚款的依据,Boss说扣就扣;企业未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甚至在员工申请仲裁后才“补做”制度;企业罚款的事实依据不足,某企业主张员工旷工却无日常考勤记录等等。


那么企业到底还能不能罚款?别乱来!


我不建议企业以罚款方式作为员工管理的惩戒手段。原因有四:

1.法律确无罚款的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争议较大。

2.违法成本太高。不仅是补足扣发工资,还可能涉及经济补偿金。

3.企业管理混乱,未指定罚款依据/罚款依据未有效告知/罚款金额不合理等。

4.罚款最易引起员工情绪,引发劳动争议。有个别的企业至今尚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届时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诉求随之而来。



不能罚款,那企业是不是只能打小人出气?


企业设置罚款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传说中的“铁饭碗”)的惩戒措施,随着用工关系的变化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应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行使用工自主权。

1.员工自身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可扣除员工工资以赔偿损失。企业每月扣除员工工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提醒:企业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员工身上。

2.完善相关制度,调整工资结构。企业可将员工对劳动纪律、工作质量、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对迟到的员工进行罚款不妥,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



—————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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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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