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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不定时工作制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工资问题公司怎么举证?社保问题法院不管?

发布时间:2018-08-15 11:39
作者:四川道远人力(原创)

· 本文共计1600字,建议阅读时间4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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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罗某于2008年4月起与F公交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公交车售票员岗位工作至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F公交公司安排罗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罗某在F公交公司处工作期间,通常工作三天休息一天,每天工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没有在法定节假日休假。


2013年8月,罗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F公交公司:


1、支付延长工作日加班工资;

2、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为其补缴社保。



裁判结果


1、关于支付延长工作日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由于罗某与公交公司采取的不定时工作制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故对罗某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F公交公司对加班工资应对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部分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对两年之前的部分承担举证责任。


3、关于补缴社保


法院认为,未退休员工因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F公交公司仅向罗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案件来源:(2015)成民终字第2800号



律师说法


1、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主体是限定的,并且如果是地方企业,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也就是说,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本案中法院已明确说明,公司只对加班工资承担自员工仲裁之日起前两年内部分的举证责任,员工对两年之前的部分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2018年1月1日离职并申请仲裁,公司对员工的工资部分,只需证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放工资的情况,而2016年之前的工资发放情况就由员工来负责证明了。


因此,公司对于员工工资的管理,需要书面记录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由领取者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补缴社保不归法院管?


这也是很多HR关心的问题,担心员工因为社保缴纳问题提出仲裁或起诉。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退休劳动者因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


所以呐,对这个问题HR们可以松一口气了。


相关法条:


1、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第三十八条(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关于员工工资的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未退休员工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未退休劳动者因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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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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