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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周报
经济补偿金的这个问题
也许你不知道自己不知道
Hello,大家好,每周一期的法务周报又在周三和大家见面了,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经济补偿金的冷知识~
是不是经常听说经济补偿金按一年一个月的方式来计算,然后胸有成竹地把钱给了员工,然而员工拿了钱还是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也让你把经济补偿金给员工补齐
最后只剩下你在寒风中一头雾水,难道是我……算错了?
没错,你算错了!
经济补偿金其实应该分段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的最后,有一个很不起眼的条款,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横跨了2008年1月1日前后,那么经济补偿金就会有2种算法,2008年1月1日之前一种算法,2008年1月1日之后另一种算法。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A.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1、2 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合同
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
B.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支劳动合同期限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
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方式对比
201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对比
2008年1月1日前 | 2008年1月1日后 | |
计算起点 | 以员工入职的时间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 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
计算标准 | 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计算规则 | 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此处仅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另外8种情况对年限都没有限制 | 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包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TIPS
在这里大家需要格外注意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金不能超过12个月工资的情况仅有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2种;
但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金不能超过12个月工资的情况仅限于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切不可混合计算了。
相信看了上面的梳理,大家对经济补偿金到底该如何计算有了基本的了解,下面我们就来看个例子实际算一算吧!
举个例子
假如小明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3月21日止,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000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小明因为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终止劳动合同,那么该给小明多少经济补偿金呢?
解:
1998年11月5日——2007年12月31日总共有9年1个月25天
2008年1月1日——2010年3月21日总共有2年2个月2天
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为:16000 ´10 =160000元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为:15000´2+7500=37500元
公司总共需要支付给小明160000+37500=197500元
真的是这样吗?
解析
并不是这样的
因为小明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同到期,但合同到期不是2008年1月1日之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所以公司仅需支付给小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即:37500元。
你算对了吗?
相关法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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