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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周报
疫情期间的用工问题
最近,全国人民都笼罩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阴影之下,随着时间的流逝,病毒蔓延的脚步并没有放缓,但大家上班的日子却越来越逼近,国家因此紧急延长了春节假期,各地也纷纷出台了自己的政策,一时之间,用工问题成为了大家另一个关系的话题。
本期法务周报就结合四川省新出台的规定和国家现有的法律为大家进行相关用工问题的解析。
劳动关系问题
对于已确诊、疑似和密切接触者:
在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采取其他措施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于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
企业按下列方式处理:
1、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对于较长时间未返岗的职工,与其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受到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员工都出现返工困难或者无法休假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员工工资如何计算发放便成了问题。
工资问题
对确诊病人:
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对疑似和密切接触者: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对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对于受疫情影响返工困难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受疫情影响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因防控疫情无法休假的职工,企业应优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其他用工问题
劳动者可否拒绝到疫情严重的地区上班?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如果企业有上述行为,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有权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人员复工吗?
有权拒绝。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
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企业复工
四川省企业的复工时间及复工形式
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传染病防治法》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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