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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HR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要将现有员工在关联公司内部调动的问题,那么在处理过程中的重点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吧!
基 本 案情
2000年1月,刁某入职H公司,H公司开始为刁某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2年1月。
2012年1月1日,刁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B公司为刁某缴纳社保至2015年5月。
2015年6月起B公司停止为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社保部门记载的备注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但B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声称刁某是自动离职,并非是B公司单方解除的劳动关系。
2015年7月,刁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0元。
经法院调查,H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
法 院 判 决
判决B公司向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362元。
律 师 说 法
看完案例我们得知刁某先后供职于两家关联公司,那么,如果B公司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否需要将刁某在H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呢?
关键点一
Q:B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的问题?
A:
B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声称刁某是自动离职,并非是B公司单方解除的劳动关系。
刁某对此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人员减少查询单》,查询单上“备注”的停缴社保的原因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以证明是B公司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
虽然刁某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B公司单方解除的事实,B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刁某是自动离职的,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故,无论刁某是自动离职还是被B公司单方开除的,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都应该由B公司来承担。
B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刁某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B公司须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关键点二
Q:B公司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加上刁某在H公司的工作年限吗?
A:应该加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需合并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案情我们知道H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H公司未举证证明刁某的离职原因,B公司未举证证明刁某的入职登记表等证明材料,H公司、B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刁某是被H公司安排至B公司工作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且H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刁某离开后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B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须合并计算刁某在H公司的工作年限。
律 师 建 议
综上,我们得知:
1、法律将很多问题的举证责任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员工辞职或者员工内部调动等等的问题上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明资料;
如果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无法拿出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极有可能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例如如果H公司可以在刁某离职时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并保留了相关证据,B公司在支付赔偿金时则无须合并计算年限了)
也不要抱侥幸心理认为不给员工发辞退通知书就可以逃避一些法律责任。
2、关联公司员工的内部调动需要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用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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