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News
这段时间总有单位在问我:
也有些单位在问:
来来来,今天我们把这几个概念给大伙儿好好儿地捋抻展~
女职工生育休假的时间有好久呐,我们先来看看涉及到的两个规章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这我们就可以晓得了哈-----顺产就是:98天+60天;难产的是:98天+60天+15天;多胞胎的继续加起走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2〕29号
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特别提醒两个问题:
1、文件里头的那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实操当中,其实是“参保单位的上年度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平均基数”,并不是按个人工资来计算的哈。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60天是2016年该条例修订后才有的,2012年出台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政策里头就莫得这60天的钱钱了。这就导致生育休假会休158天,生育津贴只给算了98天的情况哦,这点整醒豁没得~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七条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二十六条……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整懂了的举个爪爪:
1、生育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生育津贴是拨付给单位用于职工工资福利费的。
据我在平时大家的提问里收集的,生育假期间工资发放就有好几种:
1、把津贴转给生育员工就了事的
2、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生育员工期间工资的
3、既发工资还把津贴也甩给员工的
…….
规范的资料都在这儿了,自己看到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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