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News
上周的一条突发新闻,香港艺人任达华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参加商业活动时被一名男子袭击,腹部及手指中刀。
让我脑抽的想到一个问题:若他是出席单位组织的活动,那么这个意外属于工伤吗?……
当然,任达华是香港人,已六十好几岁,且没和任何单位有劳动合同,也就肯定不会属于工伤了。
但是,若出席此类单位组织活动的是我们的员工,他也受到此类意外伤害的话,应该咋算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按照确定工伤的三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这种意外伤害应该就属于工伤范围了。
只是在涉及赔付的时候,工伤员工应该先追究肇事方的责任,待法院裁定执行肇事方承担的赔偿结束后,再提供资料申报工伤保险的补充赔偿赔付流程。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出应赔偿的总额扣减掉肇事方已赔偿的金额后,作补充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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