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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社保答疑群里面,总有若干的单位在咨询一些特殊人员(实习生、到达退休年龄的)是否可以参保单工伤的问题。
此《办法》的出台,就是看到社会存在一定量的这类特殊社会问题需要进行规范调整。
所以,四川省在尝试试点制定 特殊政策进行解决。
此《办法》,是解决什么问题呢?
在四川省内从业,但又不属于签署劳动合同的范围,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这几类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单独参保工伤保险。11月社保系统将会开放新增一个“单工伤”参保模块,以此解决这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1、达到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须同时符合)
2、实习生从业人员(须同时符合)
② 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办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类特殊人员也可为其参保单工伤保险,我这里不展开讲述了。
《办法》原文“从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也就是说:这些人员参保单工伤保险的基数统一均以“保底基数线” 作为基数参保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以本单位工伤保险一致的费率作为缴费费率。
即:3463 * 0.01%(按各单位实际工伤比例为准)=3.46元/月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与正常参保的劳动合同员工工伤待遇基本一致)。但是,没有任何表述要求从业单位给予任何赔偿以及其他费用。且第六条最后一段还明确规定了:从业单位可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也就是说,此《办法》出台仅是为了帮助企业解决此类特殊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而并没有增加从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和负担。
《办法》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也就是说:从下月起单位即可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申报“单工伤”参保了。
提示:
《办法》的第三条里用的是:“可由”,而不是用的“应该”“应当”等强制性用语。也就是说:你单位若愿意为其参保工伤的,可以按照这个文件进行申办操作;但并不强制,你单位自愿。
《办法》的第七条也同样作了明确表述:“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也就是说:若你单位没有按照此规定参保工伤的,不能以此《办法》作为依据来认定单位就违反政策规定,不能以此来判定单位违规和强迫单位按此《办法》文件规定给予赔偿。综上所述,这项政策是很灵活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